更新時間:2025-09-19 16:54:24作者:佚名
湖北省開始推行“單獨二孩”政策 作者:日期:2014年8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被調整為,若夫妻中有一方是獨生子女,則具備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資格。新修訂的《條例》從公告發布時開始生效,這表明自 2014 年 3 月 27 日起,我省正式推行單獨兩孩政策。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衛生計生委共同舉行新聞發布活動,詳細闡釋了省內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內容,包括單獨兩孩的生育具體規定、辦理流程以及科學育兒的相關知識。滿足雙重子女生育資格的單獨家庭包含:若夫妻中有一方是獨生子女,并且家中僅有一個孩子,這樣的家庭可以申請增添一個孩子。依據我省當前生育規定與子女數量確定方法,獨生子女湖北單獨二胎,系指僅有一個孩子,既無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非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更非父母再婚后認領的繼子女兄弟姊妹;亦非父母收養產生的兄弟姊妹;或者上述親屬關系中的兄弟姐妹,在其母親能夠生育的年份里全部離世。重新結婚的單身男女,依照該法規中關于再度結合的伴侶的繁衍準則行事。關于生育相關手續的辦理,根據修正后的該法規,若滿足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要求,需帶著結婚憑證、戶籍登記冊、彼此的居民身份證明以及原籍地提供的婚姻生育記錄,向任意一方戶籍地或當前暫住地的鄉鎮行政機構或街道辦事機構提出申請,以獲取《生育證明》。為了確保政策實施中的社會管控和利益調節機制能夠持續穩定運行,在《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改之前,對于已經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單身家庭,應根據其生育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湖北單獨二胎,對于已經做出處置決定并且已經落實到位的情況,應當繼續保持原狀,不予更改;對于已經做出處置決定但尚未執行的情況,應按照原先的處置決定進行落實;對于尚未做出處置決定的單身家庭,應根據其生育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規定,做出處置決定并予以實施。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若申請再次生育,需先取消該證件資格,從批準再生育的次月開始,不再享有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與福利,先前領取的優惠待遇不予退還。推行單獨二孩政策是國家級別的關鍵決策, 是配合人口動態變化、 符合大眾愿望的必要行動, 有助于增強家庭抵御意外的能力, 保障家庭美滿和睦, 也有助于代際更迭, 緩解本省人口老化等結構性問題, 推動人口長期穩定發展。我國施行控制人口增長措施三十余載,省內人口數量因此銳減兩千余萬,這為促進本省經濟進步與環境維護奠定了有利的人口基礎。當前我省人口狀況更為錯綜, 我省位列全國第九位,人口總數逾六千萬; 出生人口數量持續上升貝語網校, 但增長幅度逐漸收窄, 預計 2014 年將觸及最高點而后逐步回落; 出生人口質量有待提升, 先天畸形現象的發生率超過百分之十三; 兒童人口占比不斷降低, 兒童在總人口中的構成持續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