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1-05 16:15:42作者:佚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50 號
此刻公布《國務院關于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出修改的決定》,自公布的那一刻起開始施行。
總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內容為:“本條例當中所講的住房公積金,指的是國家機關,還有國有企業, 加之城鎮集體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再加上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的城鎮企業,另外還有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有社會團體(以下將這幾類統稱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第七條第二款作出如下修改,修改后的內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第八條作出修改,修改的內容為,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 )都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其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里,人民政府負責人且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來擔任。
四、于第九條里增添一項作為第五項,是這樣子表述的,“ (五)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展開審議” 。把第九條第五項變更為第六項 。
五、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還有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依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去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該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能夠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開展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直屬城市人民政府掌管,它是帶著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性的,它還是獨立的,它屬于事業單位范疇。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進而指定能夠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這兒特指受委托銀行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件事上,應當去委托受委托銀行,來辦理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貸款及結算等金融業務,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一系列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照規定指定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得叫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業務及手續。這兒的規定,便是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事項。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添一條,將其作為第三十九條:“若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時,出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那么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
九、增添一條,將其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背本條例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中的某一種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在限定時間內改正;對于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給予行政處分: ”。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委托,并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而是其他機構,去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對于那些沒有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給予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行為不存在;。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十、第三十九條變為第四十一條,修改如下:“要是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現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那么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去做,把挪用的住房公積金追回來,沒收違法所得;針對于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還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有關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倘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在第十一條那里,要進行增加,弄出一條當成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center違背財政法規的情況,會被財政部門依照法律給予行政處罰。 ”。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依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進行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其一,為了強化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其二,用以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其三,促使城鎮住房建設得以推進,其四,提升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從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住房公積金,其涉及繳存,提取,使用,管理以及監督這幾方面。
此條例所講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就是以下統稱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的 。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這么個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來進行決策,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運作,其存儲是通過銀行專戶展開的,并且需接受財政監督,第四條要說明的就是這個事兒 。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用于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之后,再報國務院批準 。其貸款利率同樣如此,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去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且監督執行,。
省級人民政府當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領域的財政部門,再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在本行政區域里面,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以及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還有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將其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當中,人民政府負責人,以及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還有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范疇之內,履行如下所述之職責:
依據相關法律,依據有關法規,依據相應政策,來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且要對其進行調整,還要監督該措施的實施 。
(二)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給出的規定,去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還有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依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此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按照前款所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能夠在具備條件的縣(市)去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機構,理應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還要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呀,是獨立的事業單位呢。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也就是以下簡稱的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委托受委托銀行,去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的,有關管理中心,需要在,受委托的銀行那里,去設立這個住房公積金的專戶 。
單位要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去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在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之后,再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且,每個職工僅僅能夠擁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需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來建立,此明細賬當中,要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關于繳存方面、提取環節等的具體情況 。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出現合并情況,單位進行分立情況,單位發生撤銷情況,單位面臨解散情況,單位遭遇破產情況的,應當自發生這些情況相應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辦理注銷登記,并且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手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辦理封存手續。
在第十五條規定當中,當單位錄用職工之后,會在自錄用發生之日起的30日之內,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去辦理繳存登記事宜,并且要持有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給出的審核文件,再去到受委托銀行處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涉及到的設立或者轉移等相關手續。
當單位和職工的勞動關系終止時,單位需要在該關系終止的那一日開始起算的30日之內,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去辦理變更登記,并且要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出的那個審核文件,再到受委托銀行去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由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去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而得來的。
上一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得出的數額,就是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自參加工作起的下一個月度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其月繳存額構成計算方式為,職工本人當月所獲取工資數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對應的繳存比例 。
新來單位調入的職工,自調入單位發放薪資之日起,開始住房公積金之繳存,其月繳存額度為,該人當月的工資,去乘以本職工住房公積金之繳儲蓄比例。
第十八條,關于職工以及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可以低于職工上一 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存在住房購買及居住條件較好經濟較發達有相關資源的城市,能夠適度提升繳存比例。具體的繳存比例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來進行擬定的,這些擬定經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之后,再上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去進行批準。
第十九條,職工以個人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其所在的單位,于每個月,從其工資之內進行代扣代繳 。
單位在每月發放職工工資的那個日子起,5天之內,要把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至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接著會由受委托銀行把這些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
第二十條,單位需按時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且要足額繳存,不可以在繳存時出現逾期的情況,也不可以少繳住房公積金。
對于那些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方面確實存在困難的單位,經過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進行討論并獲得通過以后,并且要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審核,還要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之后,才能夠降低繳存比例或者實施緩繳;等到單位的經濟效益好轉了之后,再去將繳存比例提高或者把緩繳的部分補繳 。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為那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有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存在下列情形當中的任一一種,便能夠去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當中,第(二)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按照前款當中,第(三)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按照前款當中,第(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要是死亡了,或者被宣告死亡了,那么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夠去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里邊那個存儲余額;要是沒有繼承人,同時也沒有受遺贈人的話,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就會被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若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所在單位需予以核實這事兒,并且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要拿著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那日起3日內,要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且通知申請人,要是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存放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于購買自住住房之際,或者建造自住住房之時,又或者翻建自住住房期間,再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時段,能夠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去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開始后的15日范圍之內,要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得出這個決定之后,要通知申請人;要是準予貸款了的情況,那么就由受委托銀行去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以及貸款的前提下,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能夠把住房公積金拿去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放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所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之內,專為用以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所需費用之用途,還有作為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存在著。
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方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按照規定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之后報給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接著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里邊上交本級財政,本級財政再進行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同,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來制定的。
第五章 監 督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部分,對本行政區域以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情況,還有提取情況,以及使用情況,都應當予以加強監督,并且要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進行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時,它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在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時,同樣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住房公積金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在進行這些審批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要經過財政部門審核,而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決算,亦是如此,需經財政部門審核,再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一年都得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把財務報告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務必依照法律規定,受到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備權力,職工同樣擁有這項權力,此權力用于督促單位完成按時履行如下義務的行為: ,。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去督促,受委托銀行,要及時辦理,委托合同所約定的業務。
承受委托的銀行,應當依照委托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在規定時間期限內,定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供應與之相關的業務資料。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若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之內的存儲余額存有異議,那么能夠申請受委托銀行進行復核。要是對復核結果同樣有異議,那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再次進行復核。而受委托銀行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形式的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 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沒有去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并未給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在限期內辦理;要是逾期了還不辦理,會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八條,要是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單位超過應交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卻不繳納,或者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那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責令其限制時間內存繳這些住房公積金;要是過了責令的期限單位還是不繳存的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可以去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若違反本條例規定,去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那么便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是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背本條例設定、做出之規定,存在以下這類行為當中的任何一種的,經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憑借管理職權,責令其在限定時間內改正;對于那些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現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若違反財政法規,那么,由財政部門青島住房公積金查詢,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若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于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里青島住房公積金查詢,要是有濫用職權的情況,倘若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一旦構成犯罪,那么依法就要追究刑事責任,要是尚不構成犯罪,那就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來制定。
本條例施行之前,有單位對此情況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相關事宜,亦未曾涉及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從今始,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六十日內留學之路,該單位勢必要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去辦理繳存登記,其次,還必須去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