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1-27 20:35:27作者:佚名
京教外3號
各區縣教委、工商分局:
現將《北京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和監管辦法(試行)》印發予你們,望能遵照予以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北京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和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首先,為了能夠進一步地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工作,依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號),以及《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教育部令第6號),還有《關于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外綜〔2013〕50號)的要求,再結合我市現存的實際狀況,進而制定了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講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也就是以下簡稱的中介服務,是指本市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機構,通過跟國外合法成立的高等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展開合作,進而為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提供中介服務的這樣一種活動。
第三條,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相關規定,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要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之后再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書》(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書》)。經批準的中介服務機構,由市教委頒發《資格認定書》。
若沒有被市教委進行資格認定,那么任何的機構,以及任何的個人,都不可以在本市去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開展中介服務之時,必須遵守中國的那般有關法律、法規,要貫徹執行中國自費出國留學的政策,進而促進國際交流以及國際化人才的培養,還要保護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到規范那些服務,保持誠實守信,實施合理收費。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以及中介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由市教委負責,各區縣教委需協助市教委做好中介服務機構日常監管工作,此為第五條規定。
第二章 申辦條件與資格認定
第六條 申請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之內,獲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應當是擁有中國境內常住戶口,并且在北京合法居住,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籍公民;。
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條件,要使其熟悉中國教育狀況,也要使其熟悉相關國家教育狀況,還得讓其熟悉留學政策,并且要讓其熟悉簽證政策。
開展中介服務的主要工作人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教育情況,至少有2名以上人員,需具備二年以上從事留學咨詢服務的經歷,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構成中,應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秘等專業資格的人員。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10人。
在這其中啊,存在著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著完善的服務規程,還具備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 。
(五)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已然構建起穩固的合作關系 。
用于中介服務業務的辦公場所,其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機構要有必備的資金,機構應當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金,當機構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機構能通過這些備用金具備相應賠償能力。
第七條 申請中介服務資格,應向市教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和企業章程(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簡歷,要交驗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其學歷證明也如此,身份證明同樣需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還有在京合法居住證明,也是交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四)與國外高等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交流協議和合作情況;
(五)不低于規定備用金數額的銀行存款證明;
要開展中介服務業務會設定一個行政區域,這個區域里有具體的業務范圍,要有一份用于開展的工作計劃,還得有相關的可行性報告等 。
七、存在相關管理制度,涵蓋服務工作流程,還有員工管理辦法,以及財務管理制度,另外有應急處置預案等北京出國留學,其中財務管理制度包含收費辦法,也包含退費辦法。
(八)辦公場所有效證明。
各申請機構應對其所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市教委收到申請材料之后,會在30個工作日以內,做出那種批準或者是不予批準的那份書面決定。要是予以批準的話,就會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其去辦理繳存備用金的手續。
市教委安排專家去對申請材料開展評議,然而專家進行評議的那個時間是不算在審批期限范圍之內的。
第九條,獲準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在接到辦理備用金繳存手續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市教委指定的監管銀行,簽署《備用金資金監管協議》,及繳存備用金;憑備用金繳存證明,到市教委領取《資格認定書》。
第十條,《資格認定書》是按教育部統一式樣去印制的,市教委負責登記發放它,其有效期為5年。在《資格認定書》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內,中介服務機構要向市教委申請重新認定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報、審核要求以及程序是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來辦理的。
中介服務機構,若逾期未申請,或者申請了但未獲批準,那么自《資格認定書》有效期滿之日起,該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停止中介服務活動,還要妥善處理好有關未盡的中介服務,并且向市教委繳還《資格認定書》,之后由市教委注銷中介服務資格。
第十一條,其它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當中北京出國留學,具備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要是打算在北京市行政區域以內開展中介服務業務,那就應該在本市設立子公司,前往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并且到市教委申請資格認定。其申報要求、審核要求以及程序,要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來辦理。
第三章 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和管理
第十二條,獲得資格認定的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啰,能夠給自費要出國留學的那些人員呀,提供下面這樣的服務呢:
(一)給出有關國家以及地區的教育情形、高等院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招生信息詢問的解答 。
(二)給出有關國家的相關法律咨詢,給出有關地區的相關法規咨詢,給出有關地區的相關政策咨詢,給出有關地區的安全防范等咨詢 。
(三)指導國外有關學校的入學申請,提供真實誠信的文案材料;
(四)對辦理出境所需的簽證、認證等手續予以指導,協助完成這些手續,并且提供相關的出國前輔導 。
第十三條 獲得資格認定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開展以下活動:
不得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辦自費出國留學咨詢類活動,不可舉辦講座類活動,不許舉辦座談會類活動,不能去舉辦介紹會類活動,不能開展任何形式的自費出國留學招生宣傳此等活動。
將承包、轉包等方式采用,把中介服務業務交與之交付給其他的一些機構或者說是個人去展開 。
用替代國外教育機構的形式,向服務對象收取學費,或者組織相關教學活動。
(四)為了給服務對象編造、準備虛假材料,要不就是指使、協助、組織服務對象去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是偽造相關材料來辦理自費出國留學 。
具備這樣的行為,即屬于其他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此行為會對教育秩序產生影響,這種影響會侵害自費出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此這般。
第十四條,中介服務機構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要求,跟服務對象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以此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服務項目,明確服務時限,明確服務費用,明確收費和退費辦法,明確違約責任,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等事項。當服務對象在境外發生糾紛或者突發事件的時候,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協助去進行處理。
市教委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市工商局也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然后二者共同推薦使用該文本。
第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資格認定書》,以及《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并且公示服務流程,還有收費退費項目和標準。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六條、中介服務機構,其獲得了《資格認定書》,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出現了變化,這種情況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去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
第十七條,中介服務機構的辦公場所出現了變化,并且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也發生了改變的時候 ,應當在對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之后 ,向市教委報送備案 。市教委依據備案的內容 ,在《資格認定書》上面變更相關的信息 。
(一)變更辦公場所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服務機構變更辦公場所備案書;
2.中介服務機構的決策機構,就變更有關事項所形成的決議,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針對變更有關事項作出的決議 。
3.取得新辦公場所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4.《資格認定書》原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變更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服務機構變更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備案書;
中介服務團體的決策組織或更高層級主管部門做出的,存在關于變更主要經營管理領頭人的決定,此決定經過了決議流程,帶有決議性質,有相關文案記錄。
3.中介服務機構,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的簡歷要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學歷復印件需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得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在京合法居住證明同樣要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資格認定書》原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中介服務機構出現相關登記事項變更的情況后,或在終止留學中介業務之時,中介服務機構需要依照相關規定展開登記以及公示的操作,并且要及時在本機構網站上對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八條,中介服務機構出現破產,或者解散,又或者停業的情況時,應當在六十日之前,采用書面的形式,經由所在的區縣教委,向市教委提出終止中介服務業務的申請,該申請要包含處理善后事宜的措施,以及資產清算的情況,還有期限和留守人員名單等內容,在經過市教委核準之后,注銷其中介服務資格。
第十九條,市教委把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注銷之后,會抄告給市、區工商部門以及區縣教委。中介服務機構在收到被注銷資格的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要向市教委繳還《資格認定書》,并且依法向工商部門去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五章 備用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規定,中介服務機構要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備用金管理制度,此制度下的備用金負責支付,當該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按照人民法院判決,對中介服務業務對象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予以賠償,備用金數額設定為100萬元人民幣。 ,。
該條為第二十一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同市教委所指定的備用金監管銀行簽訂《備用金資金監管協議》,要把備用金存入至該銀行的專用存款賬戶,并且實行專款專用 。
有這么一條規定,其內容為第二十二條:備用金的本金以及利息,歸屬中介服務機構所有;備用金本金由市教委來實行監管;如果未經備用金監管部門同意,那么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可以擅自動用。
中介服務機構出現破產情況時,備用金的本金以及利息,會視為中介服務機構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去處置,中介服務機構存在解散情形時,同樣如此,中介服務機構處于停業狀態時,也是這般處置 。
第二十三條,中介服務機構,若無力支付因違約、侵權等所引發的賠償、行政罰款、罰金,能夠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提出動用備用金的申請,并且要附帶仲裁機關裁決書,或者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 。
中介服務機構,對于罰款、罰金,拒絕進行支付,對于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以及判決,也拒不執行,此時,由執行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強制執行 。
二十條第四款,備用金一旦被動用,那么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六十個工作日之內,把備用金再度補足到一百萬元人民幣。一旦備用金沒有補足,此時就不獲準開展中介服務業務。
第二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被取消資格,且被注銷中介服務機構資格之后啦,要是經過九十日,都沒有發生針對這個機構的投訴情況,或者也沒有針對該機構的訴訟事件的話,那么呢,就可以憑借市教委出具的證明,去到備用金監管銀行,去領取備用金本金以及備用金的利息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對在京舉辦的中介服務機構,含外地機構子公司,市教委是會同工商部門一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針對違法經營的中介服務機構,會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整改情況予以公示。要是情節嚴重、過了期限還不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能夠依法取消其實施中介服務的資格。如果構成犯罪,那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未經資質認定、擅自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企業,由市教委會同工商等部門依法去查處。
依據市教委以及市工商局的要求,區縣教委、區縣工商部門,得承擔起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市教委把獲得《資格認定書》的中介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在市教委網站向社會公示該信息,接著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將有關變更信息也進行公示,之后市教委把已公示的基本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報送教育部備案 。
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年度自檢報告制度。要求中介服務機構,應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市教委提交上一年度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年度自檢報告書》 。其後,市教委要把《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年度自檢報告書》 ,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各中介服務機構需對自身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若提供虛假信息,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市教委能夠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去針對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評估,對于那些無法達到相關要求的中介服務機構,提出處置意見,這是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內容 。
市教委支持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鼓勵其依據章程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并且對該行業協會進行工作指導,此為第三十一條內容。
第七章 附則
存在第三十二條規定,為此,暫不接受境外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申請,暫不接受外國在華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申請,暫不接受中外合資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申請,暫不接受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申請。
第三十三條,在本辦法發布以前物業經理人,就已經被批準去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的機構,于《資格認定書》的有效期之內,是能夠繼續去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當有效期到達屆滿以后,要是申請延期的話,需要依照本辦法來重新認定中介服務資格。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