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2-17 16:26:26作者:佚名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官方微信
公眾號“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將在12月13日舉行的是上海市2025年下半年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CET),為了保證考生可以順利去參加這個考試,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向考生提醒了下面這些事項 。
12月5日9:00開始的時候,考生能夠自行登錄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報名網站的首頁,這個網站有特定的網址,就在那里可以通過設有“快速打印準考證”的欄目,進而完成筆試科目準考證的打印操作。
考生應該依據準考證,遵循學校指定標準的報到時間四六級一般9月幾號報名,預先抵達,進入等候區域,留出充足時間,配合考點工作人員,開展入場核驗 。
處于身份核驗這個環節時,考生得出示紙質版準考證,以及報考時用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呢。有效身份證件涵蓋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也算),還有公安戶籍部門所開具的貼著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軍人證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四六級一般9月幾號報名,臺島人來往大陸通行證,香港身份證,澳門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護照。要是證件不齊全的人,并不可以進入考場喲。準考證正面和反面,都不可以去涂改或者書寫呀。
對于四級考試而言,其開考時間位于上午9:00;而六級考試的開考時間則是15:00 。一旦進入開考狀態之后,便會禁止考生進入考場。除非存在特殊緣由,否則在整個考試過程當中,考生都不可以中途離開考場 。
參與英語四級考試以及英語六級考試的聽力部分 ,是經由“長三角之聲”(中波792千赫、調頻89.9兆赫 )進行播出的 。其采用的是考點廣播統一播放這種方式 ,是以學校通知頻率作為標準的 。考生必須要依據學校提出的要求 ,攜帶配備有耳機(藍牙耳機除外)的調頻調幅收音機去參加考試 ,建議考生運用配備能夠調節轉向的天線的收音機 ,并搭配有線耳機(藍牙耳機除外)來進行收聽 。在考試之前 ,要檢查收音機的收音質量以及電池電量狀況 ,以此來避免影響本人聽力考試 .考試當天,8:50到9:00以及14:50到15:00是電臺試音時段,在這個時候考生能夠調試好收音機的頻率跟音量,以此為收聽考場指令以及聽力考試做好準備,考試正式開啟以后,在非聽力考試期間不可以佩戴耳機,不然會按照違規予以處理,成績會被判定無效,日、德、俄、法語科目聽力收聽方式按照學校通知來確定。
考生只需攜帶必要文具進入考場,除收音設備以外,像涂答題卡需用的2B鉛筆,黑色字跡來書寫的簽字筆,還有橡皮。任何的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紙張,以及各種通訊工具,包含有比如手機、智能手環、智能手表、智能眼鏡這類具備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錄放音機類似MP3等,電子記事本等違規物品都禁止攜帶進入考場,一旦被發現,就會按照違規進行處理,成績會被判定無效。在考試期間不可以擅自相互去借用文具。不可以使用修正液(帶)。
考生呀,一定要去遵守那考試紀律以及考場上面的規則,要誠信地去應對考試,自覺地接受監考人員所進行的管理,要是違反規定的話,那就會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來處置喲。



同濟大學學生違反
校紀校規處分規定
針對本校學習課程,在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期間,以及開學重考、緩考等各類課程考試(考查)進程里出現的違紀行為,還有外校學習課程,于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期間,同樣在開學重考、緩考等各類課程考試(考查)進程中發生的違紀行為,以及在大學英語四六級、國家研究生招生考試等各類地方或國家考試進程中發生的違紀行為,均按照本規定以下條例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違紀行為的,給予警告處分:
(一)未按要求出示學生證等證件且不聽勸告的;
(二)沒有按照要求,把書包、書籍、筆記等物品,交到考場指定的位置留學之路,并且不聽從勸告的;。
(三)未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聽勸告的;
(四)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交卷,故意拖延時間的;
交卷之后,不馬上離開考場,或者在考場內外,大聲地喧嘩,又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并且不聽從教勸的;。
(七)其他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且不聽勸告的。
第二十七條
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違紀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存在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到第(六)款所限制的違紀行為,并且不聽從勸告的, 。
(二)被脅迫協助他人作弊,未向監考教師報告的;
(三)試卷、答卷等被他人搶奪、竊取,未向監考教師報告的;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和考試材料的。
第二十八條
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違紀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一)座位及周邊有未經許可的與考試有關物品、圖文等的;
(二)協助他人傳接與考試有關物品、信息等的;
(三)協助他人抄襲的。
第二十九條
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違紀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利用未經許可的物品進行偷看、抄襲的;
(二)采用抄襲、拷貝等手段竊取他人答案的;
趁去上洗手間,利用這暫時可離開考場的時機,去查閱和考試相關內容的行為 ,是不被允許的 。
(四)考場內傳接與考試有關物品、信息等的;
(五)將試卷、答卷等帶出考場的;
(六)攜帶通訊設備參加考試的。
第三十條
在各類考試中有下列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二)組織、參與團伙作弊或介紹作弊的;
(三)替考及被替考的;
(四)有搶奪他人試卷的行為,有竊取他人答卷等的行為,或者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便利的行為的 。
(五)考前利用各種手段竊取試卷或其內容的;
(六)考后利用各種手段篡改、銷毀試卷、答卷等的;
(七)考場內外傳接與考試有關物品、信息等的;
利用上洗手間這個一時離開考場的時機,跟他人溝通與此次考試相關內容的、 ,這將被以“(八)”所呈現的情況論處 。
(九)其他經教學管理部門認定的作弊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