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1-14 11:53:23作者:佚名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決定,要對《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如下修改 ,。
一、把第十一條第二款里的,“逐步提高”給刪除掉,并且,把“,到2015年”也要刪除掉。
二、把第十三條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貫徹且實施有關人口跟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負責開展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那種平日里實施著的工作,組織并開展起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跟教育相關事宜,負責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那個培訓事宜以及隊伍建設方面,指導一些醫療、保健那種機構開展婦幼保健計劃生育這項專門服務項目,按照國家所制訂的規定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等有關保健知識的宣傳而且包含技術服務,受到人民政府委托之后,針對本行政區域以內的人口并計劃生育這個目標管理責任制以及綜合管理責任制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
三、把第十六條修改成:“公安機關去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人口核查工作,提供涉及有關人口規模、結構、分布等方面的統計資料,并且還要提供年度戶籍人口、暫住人口的統計資料 。”。
四、把第十七條修改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起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工作,針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展開監管。”。
第五條,把第二十條修改成:“民政所承擔著任務,要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歸入基層政權建設的規劃范疇內,針對實施了計劃生育的生活艱難家庭予以生活補貼;展開研究并制定出扶持計劃生育家庭尤其是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的各項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相關政策;負責對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進行注冊登記事宜,推動具備條件的地方把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所涵蓋的范圍中。”。
六、把第二十三條改成這樣:統計部門開展人口普查工作以及年度人口變動情況的抽樣調查,對人口統計資料予以核準、管理并公布,針對人口統計數據以及人口發展趨勢展開 analysis、forecast。
七、增添一條,將其作為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部門承擔擬訂并完善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職責,致力于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相關待遇保障工作,同時做好生育保險參保人員的相關待遇保障工作。”。
八、把第二十九條改成第三十條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成這樣:“公民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生育,倡導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能夠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已生育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評為三級以上殘疾的;
(二)戶籍及居住地在邊境縣(市、區)的;
(三)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
首先,把第九條進行變動使其成為第三十一條,接著,把其中的“第一或者第二”替換成“三個以內” 。
十、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一 ,把第三十二條變更為第三十三條哦 ,其內容被修改成如下這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開展舉措 ,提供保證讓公民能夠享有計劃生育服務 ,以此提升公民生殖健康水準呢 ;要去建立并且健全婦幼保健以及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呀 ;建立有關制度 ,像是婚前保健 、孕前保健 、孕產期保健 、出生缺陷監測 、采取干預措施以及新生兒保健制度等 ,用來防止或者降低出現出生缺陷情形 ,進而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
把第三十四條改成第三十五條,修改后的內容是,各級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和從事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要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需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要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方面的咨詢、指導以及技術服務,并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負責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的人員,要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予以指導,使其挑選安全、有效且適宜的避孕節育舉措 。
十三、把第三十六條里的“城鎮人員”改成“城鎮居民”,把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當中的“農村村民”換成“農村居民”。
第十四條,把第四十一條變更成第四十二條,修改成這般:“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需要構建育兒補貼制度,持續不停地完善推動生育的配套支持舉措。省級財政依照各地制度施行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夫妻,其結婚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也符合法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對于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而言,能夠獲取延長生育假這項獎勵 ,為其提供了一定的生育福利 ,同時還可得到護理假獎勵,而關于這些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 ,是由省人民政府來進行制定的 。
(三)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父母育兒假;
(四)有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前,進入托兒所(幼兒園),進入學校學習,前往醫療機構就醫等,這些情況之下,其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父母各自所在的單位,依據實際情形,賦予適當的補助;。
(五)針對邊境線特定范圍以內存在新生兒誕生的家庭,依據省相關規定賜予獎勵 ,。
經本人申請留學之路,且單位同意后,女職工能夠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的這段期間,工資會按照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進行發放,并且不會對調整工資、晉升級別以及計算工齡造成影響。
第十五條,增添一條內容,將其作為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把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當中,要優先提供支持以助力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要綜合運用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一系列的措施,以此來帶動建立起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催動并引領社會層面的力量設立托育相關機構,鼎立援助具備條件的幼兒學前教育場所,以及機關單位、企業事業組織、社區去給予托育類的服務。
托育機構所進行的設置以及所提供的服務,理應契合國家以及省托育服務相關的標準與規范。托育機構需要朝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去進行備案 。
十六、增添一條,將其作為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理應借助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舉措,加大對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扶持力度。在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程中,在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中,以及在推進老舊居住小區設施改造進程中,展開新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的行動,展開擴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的行動,展開改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的行動。”。
十七、把第四十八條變為第五十一條,改成這樣:“那些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面對獨生子女出現意外傷殘、死亡的狀況,依照國家以及省的規定獲取扶助。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構建、完善針對上述這類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面的幫扶保障制度。”。
于國家倡導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那段時期,依照規定理應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依舊持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且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層面給予必需的優先以及照顧。
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刪去第三項。
十九、刪去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二十、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刪去第一項。
二十一、把第五十三條改成第五十五條,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換成“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人員”。
二十二、增添一條,將其作為第五十六條:“托育機構違背托育服務有關標準以及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予以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要是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且處以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罰款。”。
托育機構之中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要是存在虐待嬰幼兒這樣的行為,那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會終身被禁止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一旦構成犯罪,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把第五十四條變更為第五十七條,把“行政處分”改成“處分”,去除第四項里的“或者社會撫養費”。
二十四、把條例里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轉換成“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城鄉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改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把“農業主管部門”換為“農業農村部門”,將“科技主管部門”變為“科學技術部門”,把“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改為“文化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
二十五、把條例里的“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改成“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此外,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于《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依據本決定進行對應的修改,之后再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