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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2012〕56號
各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地區公安部門,各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直屬企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條款,為提升社會消防安全的專業化治理水平,確保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的品質,我們制定了《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現分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提升消防領域從業者的專業水平與職業素養,強化消防人才庫的建設與管理,確保消防安全相關服務及管理的成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國家職業資格認證的相關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本條款針對那些從事消防設備檢驗、安全狀況監控等消防安全領域專業事務的人員有效,這些人所執行的工作須遵循消防相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要求。
第三條 國家針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準入類職業資格體系,將其歸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認證的統籌安排之中。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是經過考試獲得相應等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明,依照法律完成注冊手續,專門從事消防設備檢驗、消防安全監控等消防安全領域技術服務的專業人才。
第五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包含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及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三個等級。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評定標準將單獨制定。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具備一級認證資格的消防工程師
二級認證 消防 工程師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一起負責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政策擬定,各自依據職責范圍對該制度的推行進行引導、監督和核查。
各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消防組織,依據各自的任務劃分,承擔起本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執行與監督管理的責任。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格認證通過全國統一的標準規范、全國統一進行出題、全國統一安排實施考試的方式開展。該考試活動通常每年舉辦一次。
公安部牽頭組建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專家小組,該小組負責制定一級與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科目及考試范圍,安排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的試題編制,探索構建并維護考試題庫,同時給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合格水平的參考意見。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邀請專家評審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考試科目、考試大綱以及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考試題目,與公安部共同制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考試合格要求,同時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考試的相關事務。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與公安消防機構聯合行動,依據國家統一的考試框架和具體規范來執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考試工作,同時探討并制定本區域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能夠達標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只要是中國公民,只要依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行事,只要能夠堅守職業操守,只要滿足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的任何一項要求,都可以去申請參加對應層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獲得消防工程領域的高等專科學校學歷,從業經歷總共六載,其中專門負責消防安全技術方面的工作達到四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學科的高等專科學校學歷,從業經歷總共七年,其中專門負責消防安全技術方面的工作達到五年。
擁有消防工程領域的高等教育本科資格或學歷,具備四年職業經歷,其中三年專注于消防安全技術領域;或者,具備消防工程關聯學科的高等教育本科資格或學歷,擁有五年職業經歷,其中四年致力于消防安全技術領域。
獲得消防工程領域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學歷,并具備三年工作經驗,其中兩年專注于消防安全技術領域;或者獲得消防工程相關學科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學歷,并具備四年工作經驗,其中三年專注于消防安全技術領域。
獲得消防工程領域學術碩士資格或學歷,具備兩年職業經歷,其中一年專注于消防安全技術領域;或者擁有消防工程關聯學科碩士資格或學歷,具備三年職業經歷,其中兩年致力于消防安全技術領域。
獲得消防工程領域博士學位或相應學位,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領域工作一年;或者獲得消防工程相關學科博士學位或相應學位,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領域工作兩年。
獲得其他領域同等學力或學位的人,工作經歷和從事消防安全業務的時間都會增加一年。
第十三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獲得消防學科中等學歷,從事安全防護技術領域工作三載;抑或得到消防學科相關領域中等學歷,從事安全防護技術領域工作四載。
獲得消防工程領域的高等專科學校文憑,從事安全消防技術領域的工作時間達到兩年;或者獲得消防工程關聯學科的高等專科學校文憑,從事安全消防技術領域的工作時間達到三年。
獲得消防學科的本科學歷或資格認證,從事安全防護領域工作一整年;或者得到消防學科相關領域的本科學位或資格認證,從事安全防護領域工作兩整年。
獲得其他領域同等學力或資格的人員,其在消防安全技術領域的從業時間相應加碼十二個月。
第十四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通過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公安部共同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印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具有全國通用的效力。
第十五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通過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會發放證書注冊消防工程師報名官網,該證書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與公安消防機構聯合蓋章,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此證書在相應行政區域具有效力。
第十六條 對于通過違規途徑獲取初級、中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認證的,需依照《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罰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執行相應措施。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七條 國家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施行注冊管理措施。獲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認證的個人,需經過注冊,才能夠以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身份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八條 公安部消防局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格認證與核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格認證與核準職責,同時也負責對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進行初步審核。
第十九條 獲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并申請注冊的人員,需要受雇于一個經過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且要經過聘用單位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如果聘用單位是企業的,則需要通過本企業向工商注冊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及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接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之后,如果申請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情況,應當立即,或者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內容,一次性通知申請人,如果超過期限沒有通知,那么從收到申請材料開始,就視為已經受理。
對于接受或拒絕的登記請求,都需提供蓋有本層級公安消防機關特定印章并標明時日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的消防組織機構,從收到注冊申請開始算起,二十天內,依據規定的標準和流程,會先審核一級注冊消防師的申請材料,同時處理二級注冊消防師的審批事務,然后把一級注冊師的申請材料以及初步審核的看法,交給公安部消防局進行審批。
公安消防部門在接到省級公安消防單位遞交的申請文件及初步審核看法后,須在二十天內明確是否準許的結論。
若未能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審批,需將延長的時限及緣由通知申請方。對于拒絕批準的情況,須以書面形式闡述緣由,同時告知申請方有權依法提出復議申請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二十二條 負責登記的機關要在決定予以許可后第十個工作日以內,發放并交付對應層級的登記憑證。
第二十三條 每個注冊的持續時間是三年。在這段時間內,注冊證是具備相應資格的消防工程師從事專業活動的證明文件,需要由該工程師個人負責保存和運用。
第二十四條 初次申請注冊的,需在獲得一級或二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證后一年內提交申請材料。若超過期限再申請,就必須滿足本規定中關于繼續教育的要求。
登記開立、登記延續、登記調整、登記終止以及登記駁回等登記事務的詳細規程,由公安部門另外制定。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消防工程師延續注冊、重新注冊以及逾期初始注冊的必要前提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各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都須依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學習。
第二十六條 注冊審批機構須即刻向社會公布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信息,構建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誠信記錄庫,針對其從業行為開展信用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格注冊管理機構,務必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需要進入經過許可的消防服務組織或者安全防范關鍵場所,從事與其組織業務領域和自身資格等級相一致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公安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對100米以下公共建筑,以及非大型人員聚集地和非大型危險化學品機構進行消防安全評定
除250米及以上高層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危險化學品單位外,其他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3.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精通國家消防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及關聯制度,擁有相當深厚的消防安全專業實踐經驗,并且經驗豐富。
熟悉消防領域的國際性準則和操作規程,持續關注消防科技最新動向,可以自主處理棘手、重大且復雜的消防安全技術難題。
精通消防各類技術準則、規程和方法,成功處理所有專業工作,出具的安全顧問與鑒定、設施檢驗和養護等文件均無差錯,負責的消防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在消防技術課題研究方面很擅長,善于運用最新的科技成就,可以指導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精通國家消防方面的法律條文、行政規章及有關規范,擁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實踐經驗
精通消防領域各項技術準則、規程及方法,能夠迅速察覺并處理通常的消防安全技術難題,確保安全無虞。
工作能力達到了相應水平,負責的消防安全相關文書包括咨詢評估報告和設施檢測維護記錄等,這些材料都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同時確保所看管的消防設備始終處于良好運作狀態。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環節中產生的消防安全相關文書,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簽署,且需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消防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對于違背相關法律規范和技術準則的行為應當進行提醒,同時向同級別注冊審批機關或者更高層級的監管單位進行匯報。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認真完成工作要求,確保消防專業工作效果達標,同時要擔負起應盡的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注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那些在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推行之前就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并且滿足考核認定標準的人,能夠借助考核認定的途徑,獲得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五條 凡通過考試獲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認證,并且滿足《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里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標準的人,工作單位能夠依據實際需求,從中選拔優秀者授予對應的級別專業技術職務。具體來說,獲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認證的人,可以擔任工程師職務;而獲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認證的人,則可以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獲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需要通過考試,這是在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行業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所必須具備的前提,任何人都不能缺少這個條件。
第三十七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格注冊管理細則,由各省公安機關消防部門依據本規定及公安部相關指示來擬定,之后需向公安部消防局呈報存檔。
第三十八條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服務的中介組織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單位,其配備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等級標準,注冊消防工程師簽署的各類文書類型,繼續教育的具體規范和監管措施,均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公安部委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詳細事務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消防組織聯手承擔本區域的考核事務,詳細的工作分配由各地方自行商議決定。
第二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簡稱為《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的相關條款,負責開展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試工作。
第三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考試包含三個科目,分別是《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以及《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二級注冊消防師考試包含兩個科目,分別是《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第四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總共持續三天半。《消防安全技術實務》與《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這兩門科目的考試時長都是兩小時半,《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這門科目的考試時長則是三小時。
這個資格認證的評定采用三年周期性審核機制,需要連續三個考試年份內通過相關科目考核,才能夠獲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認證資格。
第五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安排兩個半天進行,其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測試時長為2小時30分鐘,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測試時長為3小時。
這個資格認證采用以兩年為單位的循環管理方式,需要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相關科目的考核,才能夠獲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格證明。
第六條 滿足《暫行規定》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報名要求注冊消防工程師報名官網,同時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夠免考《消防安全技術實務》這門課程,只需參與《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與《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這兩個科目的考核。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獲得全國統一考試認證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或者獲得勘察設計各類專業注冊工程師資格的。
只要連續兩年通過相關科目的考核,就能夠獲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認證資格。
第七條 考生需自行遞交報名意愿,并備齊必需的文件,前往屬地考辦進行登記。考辦依照既定流程及資格要求進行核實,確認無誤便發放考試許可證明。考生持此證明及有效身份憑據,在指定日期、時段于指定場所應考。
各部委及其下屬機構、中央控股企業的工作人員依據地方歸屬報名應考。
第八條 測試地點通常選擇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高等院校或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是高考指定的教育機構,如果確實需要在其他城市設立測試點,必須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公安部的許可。測試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個季度。
第九條 必須將考試和培訓分開進行。所有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包括命題人員、審題人員以及組織管理人員,都禁止參加考試。同時,他們也不得參與或舉辦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活動。另外,不允許強迫考生參加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條 負責考試的相關部門以及具體執行考試的機構,必須嚴格依照考試的各項規定來開展工作,恪守考試的相關紀律,在試卷的設計、印制、分發和儲存等環節,務必做好保密處理,極力避免信息外泄的情況發生。
對那些不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以及相關規定的個人,要依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來執行相應的懲處措施。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多年在消防安全技術領域任職,能力超群,行為符合國家各項法規,堅守職業操守,體魄健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獲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年齡不超過六十五歲,且滿足條件一、條件二、條件三中任意一條的正式員工,具備資格參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格評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獲得消防學科高級學位,且在消防安全領域實踐五年;或者獲得消防學科關聯專業(參照附件一,后文以此類推)高級學位,且在消防安全領域實踐七年。
獲得消防工程領域碩士層次的教育背景或資格認證,并且從事消防安全領域的技術性崗位工作共計八年時間;或者,獲取消防工程關聯學科領域的碩士層次的教育背景或資格認證,并且從事消防安全領域的技術性崗位工作共計十年時間。
獲得消防工程領域的高等教育本科資格或學歷,且在消防安全技術領域有10年的從業經歷;或者獲得消防工程關聯學科的高等教育本科資格或學歷,且在消防安全技術領域有12年的從業經歷。
獲得消防學科高等院校專科學習經歷,且在消防安全領域實踐工作累計十五載;或者得到消防學科關聯專業高等院校專科學習經歷,且在消防安全領域實踐工作累計十七載。
獲得其他專業類別的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資格,或者已經獲得相應學位,在消防安全技術領域的工作經歷時間可以增加五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績成果:
獲得省(部)級以上與消防技術相關的技術發明獎項,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需在前五名以內
2.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曾作為項目主管或核心技術骨干,執行過兩個以上涉及縣級以上地方消防安全或火災危險狀況的調研工作。
從事項目主管或核心技術主管工作,執行面積達10萬平方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顧問、評定工作,累計不少于五個。
擔任項目主管或核心技術主管,負責實施建筑面積達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消防系統檢查與保養工作,累計完成的項目數量至少十五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擔任第一起草人職務(位列前八),負責制定已獲批準并施行的消防領域專業標準,共計一項;
正式出版機構發行過帶標準編號(ISBN)的消防領域專業書籍(含翻譯作品)留學之路,個人獨立完成不少于兩萬字內容;或者合著過已實施應用的消防領域專業書籍,個人獨立完成不少于六萬字內容(未標明具體撰寫章節部分不能算作研究成就)
在具備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刊物上,或者在國際上擁有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刊物上,獨立撰寫并發表消防技術領域的學術論文,數量需達到三篇或以上,且每篇論文的篇幅不少于兩千字。
需在具備國內統一刊號CN的次級刊物上,刊載獨立撰寫的消防領域學術文章,篇數須達到五篇以上。
需在省部級刊物上獨立撰寫并發表消防技術相關咨詢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至少七份;或者選擇在地市級消防專業刊物上獨立完成并刊載同類報告不少于十份。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門一起組建了“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指導小組”(這個小組叫“指導小組”,名單在附件2里),這個小組全面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的領導安排工作。指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置在公安部門消防局。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省級、自治區級、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或者中央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下屬機構以及中央直管企業的相關人事部門所提交的推薦性文件。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請表格,需要準備兩份,具體格式參考附件三的要求;
學歷或學位的證明文件,高級工程師技術職位的聘用證明,技術或項目負責人的任職文件,消防安全管理者的任命文件,獲得的榮譽證書,專利權的證明文件,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消防技術類書籍的內容說明和封面,消防技術類的學術論文,咨詢報告和研究成果的證明等相關文件的副本,
獲獎者需要提交獲獎證書、個人資質證明,或者官方公布的獲獎人員清單等有效文件。如果獎項沒有頒發證書,或者沒有正式公布獲獎者名單,那么需要提供符合國家人數規定的單位申報人員名單,以及獲獎主要文件的副本,這些文件要經過單位負責人簽字,并且加蓋單位公章。
本單位開具的職業道德鑒定,獲獎機構出具的核心項目技術主管文件,已發布生效的相關等級消防技術規程或技術準則主要貢獻者文件。
四、考核認定程序
達到評定標準的安全管理專業人員,能夠向工作機構提交請求,待機構審查通過后,由該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區(企業性質的聘用機構需向其營業執照登記地點)的省級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推薦。
涉及中央機構的職員,需由其所屬部門或企業的人事管理機構集中提交給公安部消防管理機構進行遴選。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系統內的消防單位,以及中央機構的消防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本區域、本系統、本單位的申請者材料,給出審核看法,并且需要本區域、本系統、本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再次確認無誤,然后提交推薦的人員清單給領導小組的工作處室進行審批。
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相關學者對候選者文件實施審查,隨后把審查信息以及待批準者的資料,提交上級機構進行最終確認。
領導小組舉行商議,針對辦公室的審查結論和申請者的材料展開再核查。通過復核的人員,由辦公室實施為期十日的公布。若公示期間未出現異議,經人社部與公安部門核準,便向公眾公布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者的名單。
對那些考核沒有過關的申請者,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要解釋清楚沒通過的原因。
五、考核認定申報日期及要求
各地區公安機關消防部門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中央單位負責消防事務的部門與負責人事工作的部門,需要對推薦者的相關材料進行仔細核查和再次確認。在2013年5月31日之前,務必結束審查和復審環節,簽署審查和復審的結論,然后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的對應位置加蓋公章,接著把所有申報者的材料提交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地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機構,在審核、復核申報者的文件時,必須核對各種證明及相關文件的原始件。提交的各類證明及相關文件的復印件,需要由所在單位的人事負責人,對其真實性表明看法并蓋上單位公章。
各地區,包括省級行政區劃和中央直屬單位,需優先選拔那些滿足申請資格,工作能力與業績卓越,業內享有聲譽,并且目前依然在消防安全領域第一線崗位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在此規定發布之前,那些以特殊授權或考核批準形式獲取了其他專業資質證書的人,若目前擔任公務員職務或軍人職務,或者正在申請其他專業資質的考核批準,抑或已經辦理了離職、退休手續,都不屬于本次申報的范疇。
違反消防安全技術相關規定,或造成重大過失事件,并因此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者,均不允許參與申報。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強化組織管理,嚴守規范要求,嚴謹執行流程,細致完成申報、審核、復核等各項任務。任何敷衍塞責或欺上瞞下的行為,一旦查實,將暫停該區域或機構的申報資格,并取消相關人員參與的權利,同時按照相關法規和制度,追究主管及責任人的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