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2-19 16:34:39作者:佚名
3月1日,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發出消息,其公眾號刊登了一篇名為《2024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前提示》的內容 。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的時間定在了3月9日,為了保證考生能夠順利地去參加這場考試,現在將有關的事項做出如下提示:
一、做好考試準備
及時打印準考證
考生能夠在3月4日開始,一直到3月9日期間,去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打印準考證。要仔細地去核對準考證上面的個人信息,準確無誤地掌握考點的地址,以及考試時間方面的信息,認真用心閱讀“考生須知”和“特別提示”,并且嚴格地去遵守 。
備好個人證件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持有《準考證》,以及在有效期之內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又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還或者臺島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該通行證有效期為五年),才能夠進入考場河北教育考試院打印準考證,而且這“兩證”之中缺少任何一個都不行。要是《準考證》上面刊載的“姓名”以及 “身份證號”這些信息,和本人所持有的那個規定證件上面所顯示的信息不一樣,那么就不可以參加此次考試。
備齊考試用具
進入考場的考生,只被允許攜帶必要文具,像黑色簽字筆、鉛筆、尺子、橡皮等這類,不可以攜帶書籍、資料、草稿紙、計算器、包等物品,嚴格禁止攜帶具有拍攝、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比如手機、耳機、智能手表等,要是有違反的情況,按照違規舞弊來處理。
準備相關證明
因身體存在像安裝心臟起搏器、使用助聽器、身為孕婦這類特殊情況,而沒辦法運用安檢設備去進行檢查的,考生要預先準備好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所出具的證明,且在進入考點之際,主動向安檢人員出示 。
二、遵守考試紀律
遵守考試時間和安檢規定
針對本次考試,啟用了名為“2+1”的安檢模式,所有考生在入場之前,都必須接受嚴格,且規范的兩次人工安檢,以及一次智能安檢門安檢,要是出現異常情況,便會進行復檢復查。依據考試管理規定,遲到15分鐘就不可以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只有在考試結束之后,才能夠交卷出場。請務必牢記各個科目考試時間,合理去規劃出行方式以及線路,預留充足的入場檢查時間,防止因天氣原因、道路擁堵、交通管制以及路上無法預知的交通情況進而造成考試遲到。咱們建議那些參加考試的考生,最少要提前一個小時抵達考點,到達之后呢,應該盡快依照順序有秩序地排隊去進行安檢,千萬不要在考點的周邊停留、聚攏,要保證能夠按時去參加考試。
妥善放置個人物品
手機這類通信設備,連同背包等非考試用品,通通都不可以帶入考點,也就是考試封閉區域。智能安檢門會對金屬類電子產品展開檢測,所以千萬別攜帶鑰匙,這里包含汽車用的鑰匙,還有耳機、充電器、磁卡、打火機、雨傘,以及金屬制作而成的手鐲、戒指、項鏈、發卡、尺子、圓規、眼鏡盒、水杯等物品,要盡量不穿著帶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等,以防出現反復安檢的情況,進而影響正常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要妥善地放置個人隨身物品,不然會因為違反規定導致不能參加考試,或者造成物品丟失 。
誠信守紀考試
國家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法律確定的考試,考生要自覺聽從監考員管理,不能找任何理由去妨礙監考員正常開展工作。要是考生出現違紀、作弊之類行為的話,就會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來予以處理。存在作弊情形的,會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相關規定,3年內不準其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若情節嚴重,還觸犯刑法的,就會報送公安部門,依照法律進行處理 。
三、關注官網官微
要是存在和考試相關的別的信息、通知以及要求,那我院會于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官網()、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官方微信公眾號(hbsksy)予以發布,各樣考區要是有通知,同樣會在考區官網、微信公眾號發布,還請考生及時去關注。
預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績。
附件1
各考區網址、微信公眾號及咨詢電話

附件2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相關規定
一、《教師資格條例》摘選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之時,如果存在作弊行為,那么其考試所取得的成績將會被判定為無效起步網校,并且在長達3年的時間范圍之內,都不可以再次去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選
第五條,考生倘若不遵守考場紀律,并且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而存在下列行為當中的任何一種,那么就應當被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在考試開始信號尚未發出以前就進行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已經發出之后還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處于考場,或者處于教育考試機構所禁止的范圍以內,出現喧嘩的情況,或者出現吸煙的行為,又有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在考試期間,假如有人膽敢;去把試卷帶出考場,再就是答卷,這里包含答題卡還有答題紙等,當然草稿紙這類考試用紙也不能落下,一并帶出考場的話;那是不行的 。
答題時,使用不在規定范圍內的筆,或者使用給定范圍外的紙張,或者于試卷規定范圍以外的地方寫下姓名,或者寫上考號,又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去標記信息的 。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之原則,違背公平公正之準則,于考試進程途中存在下列行為當中的一項,就應當被認定為考試作弊:
攜帶跟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考試,參加者的身上存有跟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 ,這種情況是存在的 。
抄取他人,或對他人抄取試題答案予以協助,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存在抄取行為的;。
(三)以搶奪的方式獲得他人試卷,以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答卷,或者采用脅迫他人的方式,讓其為自己抄襲提供便利條件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憑借不正當方式獲取,或者嘗試獲取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以及考試工作人員,于考試進程當中,或者在考試結束之后,察覺到下述行為當中的任何一種,就應當判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來呢,則是借由偽造證件,以及證明,還有檔案以及其他材料,進而獲取考試資格,以及加分資格,以及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種情況,考場紀律陷入極度混亂狀態,考試秩序完全失去控制,并且出現了大面積的考試作弊現象 。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要自覺地去維護考試所呈現出的秩序狀態,與此同時,還需要服從考試工作人員所實施的管理舉措,絕對不可以出現以下這些會對考試秩序造成擾亂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有這樣一種行為,它表現為威脅,或者以威脅之外的方式,比如侮辱,又或者是誹謗,再就是誣陷,還存在其他類似的方式,去侵害考試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考生的合法權益 。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存在第五條所列舉的考試違紀行為當中的任何一種,那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將會被取消。
若考生具備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舉的考試作弊行為當中的任何一種,那么其報名參與考試的各個階段、各個科目成績均為無效;倘若該考生參加的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當下這次考試中考的各個科目成績也都通通無效。
出現以下這些被明確列舉出的情形當中的任何一種時,能夠依照實際情況所呈現出的情節嚴重程度的不同層次,一并給予處于暫停參與該項考試為期1年直至3年的這種處理方式;要是情節達到了特別嚴重的嚴重程度,那么可以一并給予處于暫停參與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為期1年直至3年的這種處理方式: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偽造證明材料,變造證明材料,所涉為身份證,所涉為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河北教育考試院打印準考證,存在由他人代替的情況,存在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情況 。
第十條,若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舉的行為當中的任何一種,那么就應當使其終止繼續參與本科目考試,并且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個科目的成績都無效,考生以及其他人員的行為要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則由公安機關來實行處理,要是構成犯罪的話,就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律去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在校的學生,還有在職的教師,要是存在下列情形當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教育考試機構就應當去通報其所在的學校,接著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來進行嚴肅的處理,一直到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如果是答案的話,以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