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0-17 09:09:41作者:佚名

日前
(以下簡稱《辦法》)
這是自2013年《辦法》印發以來的
一次全新修訂
《辦法》透露了哪些教育新變化
如何回應教育改革新要求
請看專家解讀
↓↓↓
特點一:突出“以生為本”
學生檔案管理是反映學生求學經歷和發展的關鍵文件,涉及每個學生的切身權益。權威人士指出,《規定》的修訂強調了“以學生為中心”的指導思想。
學籍管理是國家教育體系中的關鍵環節,其核心作用在于構建健全的學籍體系,對學生接受教育的流程實施標準化管理,保證學生所受的教育不會因為升學、轉學或家庭住址、工作地點的變動而中斷,維護其接受完整教育的權利。首都師范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蔡海龍談到,《辦法》將充分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作為核心,通過健全相關制度體系、明確管理流程、加強支持保障等途徑,對現行的學籍管理制度進行了補充和改進。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授蘇君陽注意到,《辦法》簡化了跨省轉學的材料要求,使得跨省轉學能夠通過一個網絡平臺辦理;明確了去世學生的學籍取消時限,從之前的10個工作日增加到了60個工作日;在特殊教育學生學籍管理上,適度放寬了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的權限,比之前的文件,為學生學籍變動提供了更清晰的方案指導和操作流程。這些要求著重于改進服務和完善人性化管理,真正維護了學生的受教權利,蘇君陽這樣表示。
特點二:更加規范科學
更加標準、更加合理,是教育進步的關鍵點。相關措施中也能看到這一點。
蘇君陽談到,諸如,《辦法》中提出學籍需“身份與登記相符,登記伴隨人員流動”,從源頭加強準入管理,完善執行細節,保證學籍調整時數據修正的精確性,增強學籍調整工作的規范程度。又如,《辦法》界定了“暫緩入學”的內涵,規定了其申請程序及主管機構。為了防止“緩學”制度被誤用,本次修訂還嚴格規定了“緩學”的時長,通常不能超過一個學年期限,當期限屆滿時,如果學生依然無法入學,就需要再次提交申請,在等待期間,“緩學”學生的學籍將暫時不被登記,這樣做是為了保證學籍管理的正規性和嚴肅性。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方面,《辦法》明確了學籍管理方面的具體操作步驟,讓實際工作有更明確的指引。
《辦法》大量聽取了來自基層的聲音與提議,實施起來非常便捷。山東省教育廳總督學王志剛表示,《辦法》具體界定了中央、省級、市級、縣級及學校各級人員在學生檔案管理中的職責與任務,既設定了共同的最低標準規范,也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具體事務提供了必要的靈活性。《辦法》把首次登記的期限從原先設定的“開學后三十天”修改為“開學后六十天”,這些更動都考慮了基層情況,顯得更加周密得當。
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曾涌了解到,現階段,由于學籍事務處理時段比較密集、工作人員數量不足,負責學籍事務的人員業務能力有待提高。《辦法》對于學籍負責人的選拔、登記、學習以及支持鼓勵等環節都提出了具體要求,有利于增強負責學籍事務的團隊的積極性,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工作穩定性。
特點三:推動數字化轉型
《辦法》規定“學籍管理以數字化管理方式為主”,廣受關注。
從教育主管部門視角審視,《辦法》促進省際轉學實現網絡化辦理、促使各省市采用電子版學歷證明等行動,將有助于增強民眾的滿足感。王志剛透露,山東省已把這項任務當作2025年服務民眾的重點工作來推進。
蔡海龍指出,全面運用全國統一學籍系統所具備的“能夠追蹤、可以互通、易于監督、便于延伸”的特點,既有助于學子借助線上與線下途徑辦理學籍更動手續,也有助于國家針對地方教育進步程度及學子接受教育狀況實施評價觀察。然而,學籍管理的數字化進程也勢必引發信息安全方面的挑戰。《辦法》明確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與學校在學籍資料維護方面的首要職責,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與學校需要運用恰當手段,即時修正并補充信息,務必使資料保持完整、精確、鮮活且易于調用,要依照法律法規合理運用學籍資料,嚴格執行學籍安全規范。這是蔡海龍強調的。

《辦法》全文如下
↓↓↓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需要提高管理工作的標準化、科學化程度,并實現數字化升級,目的是構建優質學籍管理平臺,確保適齡兒童和少年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條文,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學生,是那些在依法舉辦的學校里學習的孩子,這些學校包括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以及專門學校,舉辦者可以是政府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
第三條 學生在校的身份憑證是學籍,所有依照正規程序建立的學校里的學生都必須辦理學籍登記。學籍資料包含核心資料和輔助資料。核心資料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整體規定,主要涉及學生的身份證明資料、學生在校的身份資料,以及一些不可或缺的資料。非基本的學生檔案資料由各省區的教育主管機構集中設定,然后提交給國家層面的教育主管機構進行登記存檔。
第四條 對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狀況,畢業資格等實施記錄,審核,處置,這就是學籍管理。學籍管理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傳統媒介管理,另一種是數字化管理。現在主要以數字化管理為主,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使用傳統媒介管理。
第五條 學生檔案管理遵循省級統一規劃、各級部門分擔責任、各高校具體執行的管理模式。
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從全局角度引導各地學生學籍事務的執行,負責構建并持續優化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平臺(簡稱為國家學籍平臺),同時推動學籍管理相關移動應用的開發。承擔起各省(區、市)中小學生非核心學籍數據的互通任務,對省際間學生就學情況進行監管、核查和溝通。
省一級教育管理機構全面負責本區域學生學籍事務,擬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具體辦法,依托本省(區、市)學籍信息平臺處理相關學籍事務。該機構負責指導、監察、核查本區域各地及各學校的學籍事務,并直接管理其主管學校的學籍事務。
地方教育管理機構承擔引導縣級教育管理機構切實執行國家及本省(區、市)關于學生身份登記的各項準則和需求的工作,同時負責管理其主管學校的身份登記事務。
縣里的教育管理部門專門處理本地學校的學子學籍相關事務,同時引導并監督各校妥善執行學生學籍的日常維護工作。
學校承擔學籍資料采集、整合、核實、呈報職責,迅速處理各類學籍事務,務必保證資料真實、無誤、齊全。學校需與上級學籍管理機構協同完成學籍相關事務,協助家長查詢及調整學生學籍資料。
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借助國家學籍系統完成,非基礎學籍信息則由各省區市負責維護。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需對所收集和管理的學籍數據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學籍建立與更新
第六條 學生首次完成入學登記流程后,學校須依據學生合法身份證明材料,錄入其學籍相關數據起步網校,同時于六十日內構建學籍管理檔案。
學籍檔案涵蓋學生登記資料以及配套文件,存在數字版和實體版兩種類型。通常情況下,不會增設新的紙質學籍檔案。如果確實需要制作紙質學籍檔案,學籍管理人員可以參照電子檔案的樣式打印必要文件,使用部門需負責安全存儲這些紙質材料。
學校須于學生每學期初報到注冊及轉學之后即刻修訂其學籍材料。凡按期升級的學子,其基本學籍資料由國家級學籍平臺自動調整。對于學生升學、轉學或出現其他情形的基礎學籍資料,學校通常應在三十日內完成修訂工作。
第八條 學籍編號依據相關規范由國家級學籍平臺自動產生并授予,每人一個號碼,永久固定不變。
第九條 學校不能采用不實信息為學生創建學籍,也不得重復為學生建立學籍記錄。上級學籍管理機構需要與學校共同進行學生學籍信息的確認工作,并且要妥善解決學籍相關的問題。
第十條 擁有本地就學權利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臺地區學生、外國留學生以及中國公民的外籍后代,需憑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前往錄取學校,完成信息登記、入學手續辦理以及學籍注冊。
高中階段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學籍登記工作,需經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核實,再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實施對其學籍情況的監督與管理。
特殊情形下,需由學校或縣里教育主管部門向地區級教育主管部門通報實情,再行處理相關事宜。
年滿六周歲的孩子,必須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安排其進入學校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在條件不具備的地方,這些孩子的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七歲。如果適齡兒童需要延遲入學,應準備必要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教育管理部門申請,待審核批準后才能辦理延遲入學的相關手續。延遲學習的時長通常持續一個學年,若屆滿后依然無法入學,需再次提交申請,申請延期入學的學生將暫時保留學籍。
進入專業機構就讀的學員,其在校身份仍由原先的學校維持。倘若這些學員選擇重返原校完成常規課程,則其應入讀的年級需由當前就讀的學校及其上級教育管理部門共同商定,并且要立刻修正其在校檔案信息。
對于需要進入普通班級學習或接受學校上門輔導的特殊學生,必須提供殘疾證明文件,或由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及專業評估機構開具的證明,以證實其特殊身份情況,學校需依據學生的殘疾類型和程度進行區別對待,給予專門的教育支持和幫助。
對于那些因身體重度障礙無法正常到校學習的特殊學生,需要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的學校,依據規定年齡完成學籍登記手續,并且要給予上門教學的支持。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檔案管理遵循“每個學生一份檔案,檔案跟隨學生流動”的原則,不同教育階段各類檔案變更的具體規范和標準,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及地方情況綜合確定。
學校合并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學校管理。
學校決定取消的,學生的學籍材料會轉交給負責教育事務的政府部門,或者是他們選定的機構來負責保管。
學籍資料發生變更,需要按照資料類型,在國家級學籍管理平臺迅速進行修正。負責學籍的單位,應當立刻審核學生資料變動的情況。
學生家長或者法定代理人利用手機設備在國家學籍平臺修訂學生基本資料,需要經過學校復查批準,才能實現資料變更,在特殊情況下要向上級學籍管理機構報備,同時把相關文件存入學生檔案材料中。
升學期間,各相關方須按照招生規定、招生名額,并結合學生實際報到狀況,在國家級學籍管理平臺辦理學籍遷移手續。新入學機構需及時接納學生學籍材料,同時依照規范對材料信息進行增補和修正。
要適當放寬特殊教育學生的轉學手續辦理條件,委托當地殘疾人教育指導組進行評定,根據評定信息決定學生能否繼續升班或完成學業,個別復雜情形下可以準許其退回低一級班級,需在檔案管理平臺進行記錄,并提交給更高層級的學籍管理機構核準。
第十五條 學生申請轉學,接收學校需借助國家學籍平臺發起學籍遷移流程,原學校及兩校的上級學籍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相關手續。接收學校、原學校及兩校的上級學籍管理機構須在十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學生學籍遷移手續。原學校必須備份電子學籍材料,并留存必要的紙質學籍文件副本。紙質學籍檔案復印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進一步簡化跨省轉學材料,實現跨省轉學“一網通辦”。
完善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利用手機等便攜設備四川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了解學生學籍狀況、轉學進展的途徑。
第十六條 學生需要休學,應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遞交請求,學校審核通過,再上報給上級學籍管理機構批準。學生想要重新上學,學校需迅速處理相關流程。休學申請的最長時限為一年,如果休學時間到了還需要繼續休學,就必須再次提交申請來辦理手續。
學生暫停學業時,學校須維持其在校身份,有關重新入學與再次休學的操作規范,需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來明確。
第十七條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依照控輟保學相關規定,針對國家學籍系統顯示的情況或相關單位提供的疑點信息,實施問題查找和勸導學生返校復學的工作,同時持續關注并管理控輟保學相關記錄。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生不可以辦理離開學校的手續。普通高中學生如果想要離開學校,需要家長或者法定代理人去申請,學校審核通過之后要向上級學籍管理機構報告備案。學籍取消的詳細規定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來制定。
學生完成學業或中途離校后,其在校情況須錄入國家學籍檔案。教育管理部門要授予畢業生相應資格證明。省級教育單位須制定方案,逐步推行電子版資格證明,該證明可與紙質版資格證明并行使用,二者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學生前往海外學校學習的,需要持有效證明到就讀學校的教務部門申請相關流程,就讀學校會將學生學籍材料轉交給更高級別的學籍管理機構。學生返回國內繼續接受基礎教育的,必須依據之前的學習情況進入相應的年級繼續學習。具體接納學生的操作規范由各省教育主管部門來制定。學校需要延續學生的學籍材料,并且要在學生的學籍資料里注明其出國學習的情況。
學生離世后,學校需依據相關證明文件,六十日內借助國家學籍系統,向上級學籍管理機構申請取消其學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需持續強化學生檔案管理制度的構建,為學生檔案管理創造必要的支持環境,依據實際需求配置學生檔案管理人員。學生檔案管理人員應優先選拔責任心突出且信息技術水平較高的個人擔當。教學分支機構的學籍管理工作可由主辦學校負責。
各區域教育主管部門需建立學籍管理責任人登記機制,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學籍管理責任人相關資料應呈報至更高層級教育主管部門存檔,同時須在國家學籍信息平臺即刻錄入并持續更新。
各地區需依據具體狀況,科學測算學籍管理者的工作負擔,并將其作為績效薪酬計算的一部分,在條件相仿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學籍管理者的資格認證、榮譽評選和職務提升等,運用有效措施確保學籍管理團隊的穩固性。
各區域教育主管部門需著力提升學籍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并引導下屬機構周期性實施學籍管理相關培訓活動。學籍管理工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學籍系統實施統一規劃與配置,構建中央、省、市、縣、學校五級聯動應用架構。教育主管機構需強化全國學籍系統的功能開發與用戶交互優化,確保能完整記錄并維護學生教育生涯各階段信息,同時實時監測學籍動態變化。各地方有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籍信息的收集與支配。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需建立學籍安全管理的預警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必須構建嚴謹的學籍管理安全規范,周期性更新系統賬號密碼,對于半年以上未曾啟用的賬號應予凍結。所有管理人員必須恪守數據應用準則,嚴密防范學籍信息外泄。
未經法律條款直接規定或縣級以上行政單位許可,學生的檔案資料不得對外泄露。一旦需要對外提供相關資料,必須按照規定進行隱私保護或身份模糊化處理。經批準獲取使用權限后,只能在申請用途內合法使用,務必防止資料被不當利用。若出現資料外泄或違規使用情況,將根據“批準者承擔主要責任”的規則,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實施懲處。
構建以學生基礎學籍為依據的“學生可信教育數字身份”,在各應用平臺間落實學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靠確認與安全互通,禁止其他平臺擅自獲取學生資料,防止學籍信息經其他平臺造成外泄。
學校必須每學期至少審核一次學生身份登記,保證學生與學籍相符,所有學籍變更流程齊全,學生基本身份信息和學籍變更記錄無誤。對于審核中發現的身份與學籍不符、學籍空置等情況,要嚴格且迅速地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單位若不遵守本規定,會被上級教育主管單位要求糾正;若情形惡劣,將依法懲處相關主管及責任人。
學校若違背本規定,出現以下狀況,其主管教育部門將責令其糾正;若情節重大,將依法追查校長、學校法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首先是未為符合規定的學生建立學籍記錄的;其次是利用不實資料建立學籍或學籍記錄的;再次是未及時將學籍變動內容錄入學籍記錄的;此外還有未及時通報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失學情況的;亦有不按規定為符合規定的學生辦理轉學程序的;還有未依照規范為學生轉移學籍記錄的;更包含泄露或違規使用學生學籍資料的;除此之外,因疏于學籍管理導致重大后果的;以及違反本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海外中國學校以及港澳地區內地課程學校四川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需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這些檔案由國家級學籍管理系統獨立維護,具體的學籍管理規范將另外制定發布。
第二十八條 若高中階段學校開設職業與普通教育互通課程,需依照本省(區、市)職業與普通教育互通管理規則處理學生學籍事務。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8月11日公布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措施》(教基一〔2013〕7號)即刻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