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2-18 08:13:35作者:佚名
不得以調休拒付
【典型案例】,李先生的老家處于外地,因考慮到回一趟老家過年所需的費用不是小數目,同時留在單位主動提出申請加班是有加班費可拿的,所以就申請加班,單位于是安排他連續加了7天的班。當他向單位去索要相應的加班費時,單位卻提出可以為其安排為期7天的工作調休貝語網校,并且不再支付加班費 。
【法官釋法】和休息日是存在區別的哈,勞動者處于休息日時跑去加班,單位能夠安排補休;然而要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單位就得給其支付不少于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那個加班費,絕不能用調休的辦法來拒絕支付加班費。在這個案子當中,加班的那7天里有3天屬于法定節假日,這3天單位必定得支付加班費。剩下的那4天呢,如果單位安排了調休,那就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費,要是沒安排調休,那就必須給其支付不少于日或小時工資標準200%的加班費。
慰問金不能代替
有個典型案例,是說小王在一座服裝廠里面干活,為了去趕那個訂單,單位安排了小王同部分同事在春節假期的時候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板給大伙拜年之際,給每一位加班人員發派了800元紅包。待到假期結束之后,小王去詢問加班費的時候被告知,老板已經派發了紅包,所以按照正常上班的標準去發放工資,不會再另外支付加班費。小王計算了一下,自己加班7天至少應該拿到1300余元的加班費。
有的用工單位,在法定節假日以及休息日時,給員工安排加班,之后會采用發紅包的辦法,來替代發放加班費。要是單位清晰表明所給紅包屬于加班費性質,那數額能夠比法定最低該支付的加班費標準高,不過不能比法定最低標準低,不然,不夠的部分要予以補足。倘若紅包是給員工發的獎金或者慰問金等,那么這個紅包不能用來抵充加班費,還得另外去支付加班費。
加班變值班屬違法
有這樣一個典型事例,趙女士成為一家高檔餐廳的服務員,因為春節期間該餐廳預定的年夜飯數量較多,所以早早便通知她春節時段要值班。那家公司有著這樣的規定,員工在值班期間相比于平常每日會多發放50元的值班費用。鑒于客人較為眾多,趙女士在春節的那7天里工作相較于平時要累得多,然而卻僅僅多賺取了350元 。
【法官釋法】有的單位借助內部規章之類的方式,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時候值班,還按照等同于或者略微高于日常工資標準支付值班費。不過值班與加班是不一樣的概念,認定是加班還是值班,關鍵看勞動者是不是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不是有具體生產或經營任務,要是僅僅是為了規避向員工支付加班費而偷換概念,屬于違法行為,這個時候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計薪天數上做手腳
對于張先生,其每月工資是3000元,在春節假期期間,他總共加班了7天。其中,單位向他支付了1700元的加班費。單位的計算方式是,按照一個月30天計算,他的月工資3000元,平均每日工資為100元。在這7天里,法定節假日有3天今年清明節放假時間安排表,這3天中每天按照300元計算;另有休息日4天今年清明節放假時間安排表,這4天里每天按照200元計算,最終發現單位已足額發放了加班費。
某些用人單位在給員工計算加班費那時,會運用一些對員工不利的計算途徑,借此達成少付加班費的目標。舉個例子,像張先生所在的單位,是依照一個月30天的計薪天數來確定他的日薪的,并非按照法定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計算。張先生本應拿到2344.83元,然而單位卻少向他支付了600多元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