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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1989年9月11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要明確闡釋制定這條內容(即本條例)的緣由,那便是為了達成加強幼兒園管理這個目的、從而實現促使幼兒教育事業向前發展,故而制定出此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適用的對象,是那些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的幼兒園,這些幼兒園會對幼兒進行保育以及教育 。
第三條,幼兒園的保育工作,應當推動幼兒在體、智、德、美等各個方面,實現和諧發展,其教育工作,同樣應當如此。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來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涉及鄉的幼兒園發展規劃,以及鎮的幼兒園發展規劃,還有市轄區的幼兒園發展規劃,以及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發展規劃,這些層面的規劃當中,應當涵蓋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夠依照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且鼓勵以及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還有公民舉辦幼兒園或者捐資助園。
第六條,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的原則,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指出,舉辦幼兒園這個行為,務必要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之內,這是明確規定的。并且,要嚴格禁止,絕對不能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出現這種情況是不被允許的。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適應保育要求的園舍及設施,還得具有能夠契合教育要求的園舍還有設施,幼兒園的園舍以及設施,必須得符合國家所規定的衛生標準,并且還得符合國家所制定的安全標準。
第九條,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工作人員,包括保育人員,幼兒教育人員,醫務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 。
(一)幼兒園的園長,以及教師,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的程度,這里所說的幼兒師范學校包含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或者是經過教育行政部門考核之后合格的情況。
在(二)的規定所述情形里,醫師需要具備醫學院校畢業的程度,醫士以及護士應當擁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程度,又或者是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給予的資格認可 。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一定要有那經費來源,用于進行保育、教育,還要用于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
第十一條幼兒園的申請,國家施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曾登記注冊,任意單位以及個人均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城市幼兒園的舉辦,以及停辦,是由所在區,還有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
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予以登記注冊,然后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幼兒園需貫徹保育跟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不對,要創設跟幼兒的教育以及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可不可以,進而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行不行。
幼兒園要保障幼兒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生活習慣,也培養幼兒良好衛生習慣;要促使幼兒智力發展;要培育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還要培育幼兒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當運用全國通行通用的普通話留學之路,招收以少數民族作為主要對象的幼兒園,能夠使用本民族通行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能夠依據本園實際情況,來安排以及選擇教育內容與之相應的方法,然而絕不能夠開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對幼兒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以此達到,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以及傳染病,的流行,這樣的目的 。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以及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當幼兒園出現食物中毒情況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馬上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且及時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道;另外,當幼兒園生傳染病流行病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刻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且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當幼兒園的園舍以及設施有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危險的時候,在舉辦幼兒園的場景之下;存在單位或者個人這樣的主體范圍;應當去選用采取措施的行為方式;目的是實現排除險情的任務結果;以達成防止事故發生這樣的最終目標 。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負責監督幼兒園的保育工作,負責評估幼兒園的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幼兒園師資的培訓,審定幼兒園教師的資格,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的標準,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聘任的,聘任之后,要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去備案。
幼兒園里的教師,還有醫師,以及保健員,加上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他們有的是由幼兒園園長進行聘任的。這些人員,也存在可由舉辦了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來聘任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能夠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并且收取教育費。
幼兒園要強化財務管理,經費各項要用得合理才行,任何單位以及任何個人,都不準克扣幼兒園經費,也不準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提出要求,任何單位以及個人,都不可以去侵占并且破壞幼兒園 的園舍還有設施,一定不能夠在幼兒園的周圍設置存在危險、帶有污染或者給幼兒園 的采光造成影響的建筑及相關 設施,絕對不允許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具備以下條件中任意一項的單位吶,或者個人吶,將由教育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喲: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若存在諸多如下既定不良情景情狀的幼兒園,違背了本條例,那么教育行政部門會依據情節的輕重程度不同,予以上述限期整頓,以及停止招生,還有停止辦園 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由此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這個條例,存在下列情形之中的任一情形的單位或者個人,會由教育行政部門針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這樣的行政處罰,又或者會由教育行政部門去建議有關部門針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于幼兒園周邊,設置了存在危險情況的,有污染問題的,或者會對幼兒園采光產生影響的建設以及設施。
前款之中所列出的那種情況,情節要是嚴重的話幼兒園的申請,并且構成了犯罪,那么將會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律去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那么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假定對復議決定不服,于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是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能夠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