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9-18 21:37:21作者:佚名
(二)喪偶或離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依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夫妻,若為臨時工作人員,則由其工作機構承擔,若是合同工,則由用人單位負責;倘若為停薪留職的職員,又被其他組織聘用,那么應由聘用該職員的單位承擔相應費用。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如果是城鎮的個人經營者,或者夫妻雙方都是農村的個人經營者,那么他們需要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劃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用中繳納,并且憑借營業執照,到他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去領取相關費用。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若夫妻倆都處于離職且無業狀態,或者兩人都是城鎮待業人員起步網校,那么他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會從計劃生育專項經費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婚后無子女包括下列對象:
(一)夫妻結婚后,未生育過孩子,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 持有《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在獲準生育第二個孩子后,再婚的夫妻自登記結婚之日起,原先領取的《獨生子女證》需交還給工作單位,再由單位上繳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并且,這些人將不再享有任何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除非首個子女存在非遺傳性缺陷,或者重組家庭的雙方在結婚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否則先前獲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包含原有的獨生子女保健費,這些獎勵金都一樣,以下不再重復說明)需要退還給當前的工作單位。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夫妻擅自生育第二個或更多孩子,屬于超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生育期間的醫療開銷和住院開銷需要個人承擔,產假期間不能領取正常工資。
實行單獨二孩政策的孩子的醫藥開銷,在就業之前完全由其雙親承擔。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的,需要收回該證件,終止憑借證件獲得的所有優待,同時要追回先前發放給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金。
對未依照規定生育第二胎的夫婦,將對其子女出生前兩年夫妻雙方年均經濟收入總額的三倍進行經濟處罰;對于未依照規定生育第三胎以及更多子女的夫婦,將對其子女出生前兩年的夫妻雙方年均經濟收入總額的四倍到六倍進行經濟處罰。
對未按政策生育的夫婦,自確認懷孕時開始征收費用。若在勸導后選擇中止妊娠,已征收的費用全額退還。孕期中缺勤或請假滿三十天以上者,缺勤或請假期間的薪資,按懷孕前十二個月平均收入水平估算。費用繳納期限不超過六載,首年需支付總額的五分之一以上,后續每年至少支付總額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對于超計劃生育的在職人員,其工作地點可以實施告誡、記小過、記大過、降低職務等級(或減少薪資)、解除職務、暫緩使用考察的紀律措施;若行為惡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不過,工作地點在決定終止勞動關系前,需要征詢當地區、縣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機構的意見。
針對自主決定生育的個體商業者,市場監督機構有權實施暫緩其經營活動,甚至最終取消其《營業執照》的處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對于沒有依照規定生育的公民,如果是企業雇員,其超生子女不計算在住房分配名額內,包含被征收房產的補償方案;如果是農村居民,超生子女不提升其個人土地的分配數量。
第三十六條 無計劃生育者的年收入情況,若是工作人員,由其工作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若是農業人員,由其居住村的村委會開具;若是經營個體生意者,由其經營場所的工商管理單位與稅務機構聯合出具;若是無固定工作的人,由其居住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指定部門開具,通常不少于該鄉鎮勞動力的年均收入水平。
第三十七條 對于超生未就業的城區人員,其處罰金額的設定,通常不小于當地區域或鄉鎮的勞動者年均所得。
第三十八條 違背本細則第二十一項規定,又違反取出宮內節育器相關規定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將沒收手術機構或操作人員的非法收入,同時可以給機構處以五千元到一萬元的經濟處罰;對個人可以處以二百元到五百元的罰款。如果持續不改正,罰款金額將增加一倍。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若對胎兒實施非醫療目的的性別檢測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區縣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將對機構處以五千到一萬元的經濟處罰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對個人將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的罰款,若持續違反不改正,罰款金額將增加一倍。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