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2-14 17:14:07作者:佚名
財行523號
要求黨中央的各個部門,國務院的各部委以及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公廳,全國政協的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個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的中央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務局、組織部、公務員局閱讀理解 。
依據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的要求,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精神,為強化和規范培訓費管理,我們制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過程當中若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公務員局
2013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對中央以及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予以規范,從而提升培訓效率以及質量,進而加強培訓費管理財務培訓機構,最終達到節約培訓費開支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講的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其所屬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還有《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以及《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運用財政資金于境內舉辦的、時長在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講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指的是黨中央各個部門,國務院各個部委、各個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務培訓機構,各個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以及全國工商聯,也就是以下簡稱的各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秉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施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強化針對性與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得以保證起步網校,致使培訓資源實現節約,使得培訓經費使用效益得以提高。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要建立培訓計劃編報以及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所制訂出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這里面涵蓋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還有列支渠道等方面,在經過單位財務部門予以審核之后,再報至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者黨組(黨委)會議批準,最終施行。
第六條,年度培訓計劃一旦被批準,在原則方面是不可以進行調整的。要是因為工作實在有需要,確實真的必須要臨時去增加培訓還有調整預算的情況,那么就要上報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去進行審批。
第七條,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要(將)在每年3月1日之前,同時(做到并行且同時)向中央組織部報備案,向國家公務員局報備案,也要向財政部報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時,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里邊含括住宿費,還有伙食費,以及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另外還有其他費用。
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以及,工作人員,在培訓期間,所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其一,交通費指的是用于接送的費用,其二,它還涵蓋統一組織的且屬于與培訓有關的考察所產生的交通支出,其三,另外也包括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調研所引發的交通支出 。
(七)其他費用包含多部分,有現場進行教學所產生的費用,有開展文體活動所動用的花費,有用于醫治疾病的醫藥方面費用,還有授課教師在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支出 。
第九條,培訓費施行綜合定額標準,要分項進行核定,并且總額實行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這樣的: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培訓費開支上限是綜合定額標準,各項費用能夠調劑使用,各單位需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來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是按照綜合定額標準來進行控制的;超過15天而未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十五天的那部分天數,是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來控制的;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三十天的那部分天數,是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來控制的。上述所提及的天數包含報到撤離時間,其中報到時間不得超過1天,撤離時間也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培訓開展中央與地方分級管理模式,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可以下延到市、縣以及以下層級。
第十二條,各單位開展培訓時,應當于開支范圍以及標準之內,挑選出較為優秀之人,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的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還有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來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其數量需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并且,最多時不能超過10人。
第十四條,嚴禁借著培訓的名義去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著培訓的名義去組織會餐,或者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的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來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沒關系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里去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從而設立小金,庫。
培訓時的住宿,不可以安排那種高檔套房,也不可以額外去配發洗漱用品;培訓期間的用餐,不可以上價格高的菜肴,也不可以提供煙酒;7天之內的培訓,不可以組織調研、考察以及參觀 。
第十五條,各單位組織培訓,要盡可能借助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去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以此來降低培訓成本,進而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報銷培訓費之時,應當提供培訓通知,應當提供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以及應當提供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以及應當提供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
各單位的財務部門,應當嚴謹依照規定,仔細審核培訓費的開支,對于那些沒有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還有超出范圍、超出標準所開支的費用,都是不予報銷操作的。
十六條,講課的費用耶路撒冷,除小額零星開支之外的培訓花銷,應當依據國庫集中支付以及公務卡管理的相關制度去施行,運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的方式來結算,不可以采取現金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十條當中的第十八條,培訓所需要的費用,是由培訓方面專門加以舉辦的單位來進行承擔的,并且要將其納入到部門預算的管理范疇之內,需在各個單位日常會所使用到的公用經費或者是專項經費的情況里進行列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里,各單位需要把培訓的項目,培訓的內容,培訓的人數,培訓的經費等情況,用合適的手段予以公開。
在每年3月底之前,各單位都應該把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報送至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這里面涵蓋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 。
第二十一條,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相關部門,針對各單位培訓活動以及培訓費管理使用狀況,展開監督檢查,主要涵蓋的內容有: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這是關于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在檢查當中被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責令改正,由國家公務員局責令改正,由財政部責令改正及、做出追回資金的舉措,并進行通報;對應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要按照規定,給予黨紀類處分,給予政紀類處分;要是有涉嫌犯罪的情況發生,要移送給司法機關去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能夠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的特點以及工作的實際情況,去制定培訓費管理的具體規定 。
第二十四條,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所組織的調訓以及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還有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予以解釋時,會同中央組織部,以及國家公務員局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