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1-17 08:40:40作者:佚名
南京的人民網1月10日電,工作結束后在收拾生產工具之際發生事故傷害的情況,這算工傷嗎?而去參加單位所組織的文體活動期間受傷了,此種情況算工傷嗎?下班之后去探望父母時,在路上出了事故,這樣算工傷嗎?1月9日,江蘇省人社廳下發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這個文件(以下簡稱《意見》),此文件針對工傷保險認定進程中集中呈現的一些問題對認定口徑進行了統一。這個《意見》將會在2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其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
下班探望父母路上出了事故,算工傷嗎?
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層面,因關乎雙方切身利益,矛盾爭議頗為巨大。于國家2003年所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之中做出規定,即“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然而對于“工作原因”“工作場所”以及“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較為概要,由此產生程度廣大的解釋余地,致使于實際工作進程里存在明顯較多的分歧。
《工傷保險條例》作出明確規定,于上下班那特定的途中,遭受到并非由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事故,又或者是客運輪渡方面的事故,再或者是火車事故所帶來的傷害,這種情況下是能夠被認定為工傷的。那么,究竟是哪些情形能夠被視作為“上下班途中”呢?
以下是改寫內容: 第一種“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是,在合理時間,沿著合理路線,往來于工作一地,與經常居住地處期間的上下班路段途中;第二種是,于合理時間,按合理路線,往返在工作一地,和配偶居處、父母居處、子女居處之間的上下班過程中途;第三種為,做那種是日常工作正常的生活這需的必須活動,并且在合理時間,以及合理路線的期間的上下班之中途;第四種乃,處在合理時間,于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往返班的路途當中。職工那份勞動合同約定好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所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所形成的工作時間,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意見》作出明確規定,對于在校生而言,若其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并申請工傷認定貝語網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會予以受理,不過,存在特殊情況,即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人事關系的情況除外。
收拾生產工具時發生事故傷害,算工傷嗎?
《意見》對江蘇省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標準做了進一步規范,增添了“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情狀所處具體情況及相關事務”的條款,此條款清晰表明,職工處于上班之前以及下班后的一段具備合理性的時間范圍以內,開展搬運、清洗、準備、整理、維修、堆放或者收拾其工具以及工作服的連貫或者間斷動作行為,或者依據法律法規、相應事務所處行業操作規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所做出的規定,針對為達成工作任務所開展的其他準備或者后續相關事務,視作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這個時間段階段之內遭受的物理性外力作用等傷害均能夠被認定為工傷,進而對江蘇省工傷認定工作予以進一步規范化。
《意見》明確指出,職工于工作時間之內,在工作場所范圍里,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直接遭受到的事故傷害,以及在工作進程當中,職工臨時去解決合理且必需的生理需要之際,由于存在不安全因素所遭受的意外傷害,均會被視作為工作原因,能夠認定為工傷 。
除此之外,《意見》還清晰表明,倘若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去參加文體活動,那么這種情況會被視作工作原因。要是職工參加的是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組織的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又或者是從事與本人、他人私利存在關聯的活動,這種情況則不會被當作工作原因。
建筑施工企業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這建筑業呀,是那種屬于工傷風險比較高的行業呢,而且它還是農民工集中的一類行業喲。近幾年來呀,依據建筑施工企業所具有的特殊性呢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江蘇這兒是允許對于遭遇到難以按照繳費工資來參保繳費的建設工程項目呀,去使用建筑工人尤其是農民工呢,能夠以工程項目作為單元,在項目歸屬地優先參與工傷保險喲。根據統計的數據顯示呢,當前江蘇建筑業里面工傷保險參保的人數達到了288.76萬人哦,建設工程新開工的項目參保率在95%以上呢。但是,于實際工作期間發覺,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對考勤未予以重視,針對從業人員動態實名制的管理并不到位,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沒能及時依照規定去申報工傷認定;一些建筑業農民工的維權意識較為薄弱,欠缺自我保護能力,從而致使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出現風控困難、調查困難等狀況。
《意見》再次強調,和建筑施工企業構建勞動關系的職工,要依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難以依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用工,需在項目施工地以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開展動態實名制管理,項目總承包單位或者得到授權的分包單位在各施工單位進入場地之后,要立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施工人員名單,進而提升對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保障的可操作性。
注冊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如何申請工傷賠償?
在諸多工傷保險案件當中,有著用人單位注冊地、生產經營地并非一致的狀況,《意見》清晰地明確了這些狀況所涉及到的先行支付管轄權分配的規則。
全面細致地觀察,要是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跟生產經營地處于不一樣的地區,并且在這兩個地方都沒有參保繳費的情形下,職工能夠朝著用人單位注冊地去申請先行支付。當勞務派遣單位實施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時,要是在兩地都不存在參保繳費的狀況,那么被派遣的職工會在用工單位所在地展開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么就要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申請先行支付,以此避免因管轄權不明確出現推諉扯皮的情況,壓實申請先行支付工傷職工的責任,要求其不可放棄讓第三人、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防止社保經辦機構向第三人、用人單位追償期間產生糾紛。
首先,《意見》明確指出,若工傷職工處于停工留薪期內,那么其可享受原本的工資福利待遇,而且在停工留薪期滿之后,應當回到用人單位去上班。其次,在停工留薪期滿直至勞動能力鑒定結束之前,如果用人單位沒辦法安排適當工作,那么原本的工資福利待遇依舊照發;要是用人單位安排了適當工作,然而工傷職工卻毫無正當理由地拒不從事勞動,這種情況下能夠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辦法去處理。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作為基數,按照規定來繳納。在達到退休年齡以后,若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那么傷殘津貼將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進行支付。